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為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休假的權利和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正確審理年休假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出臺審理帶薪年休假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勞動者主張按其日工資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法院將予以支持。(8月13日中國江蘇網)
帶薪休假制度已經推行多年,但一直未能全面落實到位,很多用人單位都沒有認真執行,導致帶薪休假制度淪為空文,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現實中,“白加黑”“996”等工作模式已常態化,很多人連雙休日都沒有享受到,更別說帶薪休假了。不過,帶薪休假制度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違法就要接受處罰,并依法賠償勞動者的損失,這也是勞動者維權的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發布的指導意見,有助于各級法院在審理帶薪休假糾紛案件時,積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未休年假付3倍工資”的指導意見,公開為勞動者“撐腰”,體現了司法部門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決心。此前,某些用人單位沒有認真落實規定,就是因糾紛調解難度大、違法成本過低,無需付出太高的代價,令其無所顧忌,致使侵權行為非常普遍。
事實上,類似糾紛案的裁決已有先例。近日,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勞動合同糾紛,原告陳某要求單位支付其離職前應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被單位拒絕后起訴,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支付原告陳某相應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091元,補償金額按日工資3倍計算。
當下,我國已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保障國民的休假時間,對推動旅游休閑經濟發展、刺激消費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江德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