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防止火災事故和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維護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嚴禁焚燒農作物秸稈、雜草、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特通告如下。 第一條 全市轄區范圍內均為秸稈禁燒區,實行全面禁燒,凡露天焚燒秸稈行為均為違法行為。 第二條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種類為小麥、玉米、薯類、油料、棉花和其他雜糧等農作物秸稈、雜草、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三條 嚴禁任何公民焚燒個人或他人田間、路邊、地邊、村邊、渠邊、坑邊等地的農作物秸稈、雜草、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四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雜草、落葉、垃圾等,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焚燒農作物秸稈及雜草、落葉、垃圾等,過失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條 對不聽勸阻,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及雜草、落葉、垃圾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廣大人民群眾要積極行動起來,自覺遵守秸稈禁燒有關規定,堅決抵制焚燒農作物秸稈、雜草、落葉、垃圾等行為,并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主動開展秸稈資源化利用,利用秸稈還田、秸稈青貯、秸稈打捆發電等技術,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貯等措施,提高秸稈的綜合利用率,從源頭上控制秸稈焚燒現象的發生。 第九條 本通告適用于全市三夏、三秋安全生產和秸稈禁燒工作,請各區(市)、各鎮(街)政府(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廣大村民具體貫徹實施,政府各級主管機關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