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全面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部署要求,切實服務保障好全市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和經濟社會發展,滕州市委政法委研究出臺了服務保障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十條措施。
全文內容如下:
一、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復工復產違法犯罪。依法嚴厲打擊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惡勢力。依法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違法犯罪。依法打擊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犯罪。加大對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的刑事打擊力度,積極穩妥開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
二、依法嚴厲打擊涉企違法犯罪。加強復工復產企業周邊巡邏防控和治安環境整治,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影響和破壞企業復工復產、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害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企業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實行高等級一體防控,做到"企業安全日日檢,巡邏警力天天見",強化企業周邊守護,依法從重從快懲處阻擾企業返工復工、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害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營造良好的生產環境。
三、加大企業司法保護力度。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綜合評估涉案企業經營者情況,特別是對于生產防護服、口罩、消毒液等重點防控物資的中小企業出現與疫情防控無關的犯罪時,符合從寬處理條件的,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一律不訴,符合緩刑條件的一律提出適用緩刑建議。加大對涉困企業的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司法救助機制,對因受疫情影響陷入危困的企業,依法加大訴訟費用緩交、減交的支持力度,確保涉困企業打得起官司。
四、開展"百警保暢通"行動。堅持急事急辦,做到快速高效。在全市車站、碼頭、高速路口、服務區及進入我市的重要國省道入口設立留驗站。對進入我市的重點疫區車輛、人員,嚴格落實體溫檢測、信息登記等措施,對體溫異常人員予以留觀。在留驗過程中簡化流程,嚴格落實保暢通政策,對所有外來車輛、人員一律不得勸返,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保暢通工作。堅持難事專辦,做實按需保障。推出"引道服務",實時響應大件運輸企業提出的交通安全保障請求;推出"護線服務",統籌做好農民工、企業員工返崗"點對點""家到廠"路線交通安全保障;推出上門服務,對復工運輸企業集中急需業務,主動聯系預約,及時上門辦理。
五、加強矛盾多元化解。利用"雪亮工程"綜合信息化平臺,充分發揮視頻監控的作用,強化企業周邊線上巡查。發動網格員、網格志愿者、警務助理等群防群治隊伍,加大企業周邊治安巡防,及時收集返工返崗人員信息動態,協助做好居家隔離服務工作,避免引發矛盾糾紛。利用好線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開展矛盾糾紛線上化解,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鼓勵律師、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和"兩代表一委員"以及退休的法官、檢察官、鄉賢等社會力量參與調解工作,具備條件的設立調解室,為企業和職工提供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
六、規范涉企執法司法行為。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落實"三項制度"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及時受理處理涉復工復產企業行政執法投訴。對疫情防控期間涉企執法行為進行重點檢察監督,及時糾正不作為及違法執法行為。加強涉疫情防控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影響企業復工復產、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執行活動,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立即糾正。加強對涉企業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對確有錯誤的裁定或行政決定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
七、高質高效提供政法公共服務。對戶政、出入境、車駕管等高頻度服務事項,實行"打包"上網,用網絡將公安服務末端延伸至"千家萬戶"。對企業因疫情不能按約定履行合同需要公證的,提供"綠色通道",并按規定減少收費。對因疫情而引發的涉企民商事案件,依法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參與防疫物資生產企業、防疫診療單位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緩交、減交訴訟費用。對具備復工復產條件、已建立嚴格防疫崗位責任制和疫情應急處理機制的企業,積極為其申請增產、轉產、開展科研攻關等相關行政許可提供方便、創造條件,簡化工作流程。
八、積極組織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組建"滕州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發展法律服務團",建立貿易糾紛專項法律援助機制,為全市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作用,為企業復工復產經營決策、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意見,依法辦理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妥善處理各類法律糾紛。鼓勵律師事務所對經營暫時陷入困難、現金流緊張的法律顧問單位和其他企業,酌情減免或緩收法律服務費用。
九、加快辦理涉企涉職工行政復議案件。堅持"復議為民",按照"應收盡收"原則,加強復工復產過程中相關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工作。涉及復工復產企業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用、行政強制措施,以及涉及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費征收等行政執法行為引發行政爭議的,及時受理企業和職工的行政復議申請,積極運用調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穩妥化解相關爭議,嚴格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從快審理,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
十、妥善處理涉企爭議糾紛。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生存并重,依法妥善處理企業因經營困難、員工因企業欠薪引發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積極促成協商解決糾紛。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但尚具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積極促成執行和解或自動履行;對防疫診療單位及防疫物資供應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結合疫情防控需要,暫緩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等措施。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三個月。政策實施期間,國家或省相關政策另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