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滕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通知
滕政發〔2019〕1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滕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城市環境質量,防止噪聲和大氣污染,推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棗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負責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日常查處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大氣污染的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行為。綜合執法、市場監管、氣象、教體、民政、住建、交通運輸、文旅、民族宗教、商務、工信、公路、衛健、自然資源、供銷、水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東起京臺高速公路,西至魯班大道;北起紅荷大道,南至青啤大道(漷河路)。第六條 本規定第五條所述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三)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橋,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八)商場、集貿市場、旅游景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前款所列場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統一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七條 學生中、高考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重污染天氣由市人民政府依據環境保護、氣象部門的預警報告確定并向社會發布。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并在重大節日、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大宣傳力度。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當在本單位、本行業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層層簽訂責任狀,做好本單位、本行業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加強對居(村)民、業主的宣傳、引導。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教育。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及志愿者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第九條 承辦婚慶、典禮等服務的酒店、賓館、婚慶公司等經營單位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并引導以電子鞭炮代替煙花爆竹,以播放音視頻代替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 審批服務、市場監管、民政、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 第十一條 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地點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地點外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在他人午休、夜晚休息時間段,燃放煙花爆竹,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故意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拘留或者罰款。 第十四條 燃放煙花爆竹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提供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火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部門、公安等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