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治理也好,村級自治也罷,一切涉及人的治理活動都務須遵守法治底線、恪守權力邊界,不能任性妄為。要培育適應新時代的社會風尚,更要讓遵守法治底線、恪守權力邊界成為基層治理的基本共識。
前不久,山西襄汾縣大鄧鄉赤鄧村發布公告——10月1日起,不允許村民過滿月、搬家宴請等,葬禮不準披麻戴孝。無獨有偶,山西清徐縣的集義村也發布村規,規定村民白事宴最多四菜一湯,不穿孝,如果違規辦席將不給供水。這些公告備受質疑,兩地隨后也都做出回應:停止執行。
在部分農村地區,大事小事“整酒”造成了鋪張浪費的不良風氣,紅白喜事成了很多家庭的沉重負擔。一些基層干部急著出臺措施、優化風氣,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初衷是好的,方式方法也要合適合理合法才行。基層治理也好,村級自治也罷,一切涉及人的治理活動都務須遵守法治底線、恪守權力邊界,不能任性妄為。“法無禁止即可為”,村民辦紅白喜事本質上是一種個人的權利。雖然鋪張浪費并不可取,但紅事擺幾盤酒菜、白事是否披麻戴孝,從法律角度看,也是一種個人和家庭的自由。如果橫加干涉、強行禁止,動輒以不給供水、不給上戶口、不讓申請低保等相威脅,不僅起不到移風易俗的規勸作用,更是一種應予反對的違法行為。
為什么在一些地方,村規民約出臺后引起民意反彈,最終不了了之?說到底,都是行政管制思維作怪,只顧禁止這、禁止那,沒有關照到當地的實際情況,沒有做通群眾的思想工作,沒有考慮到移風易俗的艱巨性、復雜性。每個時代,都有適應其政治、文化、社會制度需要的風俗習慣,而移風易俗不能靠行政強推,而應以宣傳勸導、正面激勵、干部帶頭等方式柔性推進,達到潤物無聲的效果。強制推行嚴苛的規定,造成逆反情緒、抵觸情緒,只會把事情弄得更糟。
在我們的政治制度設計里,村委會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實行“村民自治”。依據《憲法》精神,所謂“村民自治”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大家的事情大家商量著辦。這就意味著,村規民約的制定也好,其他重大集體事務的處理也罷,都應充分尊重村民意見,一事一議,共商共議,體現共同意愿,而不是村干部一拍腦袋,說了就算。辦酒只準四菜一湯,喪事不準披麻戴孝,否則就停水斷電,就不給辦理低保、不讓落戶,類似“通過限制一個人的B權利來懲罰這個人的A錯誤”,或是“以剝奪甲的正當權益做威脅,讓甲去勸服乙承認錯誤接受處罰”之類的做法,折射的是權力的傲慢,更是法治觀念的淡薄。
不良的陋習舊俗,腐蝕的不僅是社會風氣,還有一個地方的文化根基。要培育適應新時代的社會風尚,更要讓遵守法治底線、恪守權力邊界成為基層治理的基本共識,確保移風易俗以正確的方式落實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