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棗莊市生態環境局發出公告,要求各排污單位于2020年7月31日前限期申領排污許可證。自2020年8月1日起,對未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公告指出,全市列入國家生態環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所有行業排污單位,凡未持有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許可登記的,都應在2020年7月31日前申領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或進行登記。明確排污許可管理類別分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排污單位可根據《固定污染源分類管理名錄(2019版)》規定,結合自身所屬行業類別查看所屬管理類別。屬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申領排污許可證,屬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用申領排污許可證,只需登錄信息平臺完成登記即可。
公告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排污單位仍存在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部門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同時將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對排污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