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辦法出臺(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管轄原則、案件管轄范圍一般界定、特殊情形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管轄及對于管轄范圍有異議案件的受理進行了明確。《辦法》于7月1日開始施行。
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辦法(全文)
為理順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管轄關系,方便當事人就近、就地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同時,有利于仲裁委對爭議案件的處理,充分發(fā)揮各級仲裁委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人事爭議處理規(guī)定》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案件管轄基本原則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管轄,按照以地域管轄為主,以級別管轄為輔,以其他形式管轄為補充的原則確定。
二、案件管轄范圍一般界定
(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全市范圍內下列用人單位發(fā)生的勞動或人事爭議:
1、中央省屬駐棗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2、外資企業(yè)和港、澳、臺資企業(yè)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3、市屬(含高新區(qū))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4、市屬(含高新區(qū))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人事爭議;
5、市屬(含高新區(qū))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履行合同發(fā)生的人事爭議;
6、駐棗部隊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人事爭議;
7、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二)各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本區(qū)(市)范圍內下列用人單位發(fā)生的勞動或人事爭議:
1、本區(qū)(市)區(qū)域內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屬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除外;
2、本區(qū)(市)屬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人事爭議;
3、本區(qū)(市)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履行合同發(fā)生的人事爭議;
4、本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三、特殊情形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管轄
(一)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其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轄區(qū)的情形。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其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范圍的,一方當事人既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同一勞動爭議中有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的情形。同一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有兩個以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任一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收到仲裁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三)雙方當事人同時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分別申請仲裁的情形。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外省市用人單位在我市用工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情形。外省市用人單位在我市用工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其他情形。
1、勞動者與未經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由該用人單位的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不一致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
3、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fā)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4、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5、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前發(fā)現已受理的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移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6、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勞動爭議受理前,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復受理;受理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先受理的,應將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四、對于管轄范圍有異議案件的受理
(一)基本要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時要切實樹立為民服務的理念,按照“一次辦好”的要求,讓群眾少跑腿。對管轄范圍有異議、符合受理條件的爭議案件,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先行受理,再按程序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報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后再進行移送。
(二)指定管轄的情形。對于下列情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管轄:
1、受移送的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2、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一致的;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案件涉及仲裁委員會成員單位需回避的;
4、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也可以將本級受理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指定由區(qū)(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